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8〕164号
日期:1998-03-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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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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