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 国税明电〔1998〕4号
日期:1998-02-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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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沙(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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