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458号
日期:1997-08-1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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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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