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9〕17号
日期:1999-01-0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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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5〕162号,本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规定,为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准确地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的方式。这一规定实施以来,保证了有关申报退税数据的录入质量,对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及时准确办理退税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据有关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反映,目前出口退税管理电子化系统已运行三年多,出口企业已基本上可以做到自行录入有关退税数据,要求将现行的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由集中录入改为分散录入。对此,总局同意,在保证录入数据质量完全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将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改为由出口企业自行分散录入;如出口企业不能自行录入的,可由出口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准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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