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5〕856号
日期:2005-08-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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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本法规自2008年0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青岛、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的请示》(钢协〔2005〕145号)。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下达的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予以再次调整(见附件),请你们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及数量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调整表(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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