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文号: 国经贸外经〔2003〕248号
日期:2003-03-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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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

辽宁省、青岛市、江苏省、湖北省、江西省、福建省、新疆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工作,促进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增强我国钢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经研究,同意增加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享受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政策,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对上述企业的管理和增值税核销工作。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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