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9〕538号
日期:2009-09-1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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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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