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538号
日期:1997-09-2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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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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