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373号
日期:2002-04-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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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沪税进〔2001〕3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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