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5〕14号
日期:1995-01-2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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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65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件中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取消进口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经研究,现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二、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

相关法规
  • 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招标项目中中标退税核准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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