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732号
日期:2001-09-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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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这一通知对遏制该地区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广东省潮汕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重点查处。这一地区偷、骗税势头已初步得到遏制,税收秩序趋于好转。为促进广东省潮汕地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总局决定将这一地区出口企业的退税纳入正常税务监管范围。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与该地区企业有关的出口退税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办理退税。

相关法规
  •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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