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5〕37号
日期:1995-02-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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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发给你们,请即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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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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