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银发〔2014〕80号
日期:2014-03-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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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精神,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第二条的标准选择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

三、中国人民银行将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发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布当地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将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当地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更新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需要更新的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加快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更新频率。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13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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