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文号: 财企〔2005〕218号
日期:2005-11-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和退税额的文件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其中符合政策条件的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详见附件,请按规定尽快办理退库手续。

二、请按要求加强对退税资金的监管,并将2004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明细表

相关法规
  • 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