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3〕313号
日期:2003-12-05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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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豫国税公告〔2010〕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年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单独办理退税。

二、《通知》第九条,出口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型出口企业。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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