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6〕322号
日期:2006-12-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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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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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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