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6〕95号
日期:2006-04-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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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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