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申请实行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文号: 豫国税函〔2008〕28号
日期:2008-01-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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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申请实行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豫洛国税发〔2007〕2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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