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退库及调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2〕89号
日期:2002-04-09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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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各省辖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针对个别市、县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退、调库手续的情况,对我省出口退税退库及调库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需办理退库手续的,市级退税机关在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范围内通知县(市)区级征税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已在国库备案的开票人、负责人及“XX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审批专用章”印鉴后,送同级国库。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二、对需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由市级退税机关在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范围内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县(市)、区级征税机关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及所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审批栏免抵税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

国库凭国税部门的调库文件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三、出口退税计划由河南省国税局统一分配、下达,各市在无出口退税计划情况下一律不得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和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严禁超计划退、调库。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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