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有关数据操作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6〕197号
日期:2006-05-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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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出口退税数据应用,满足各级税务机关查询、分析出口退税数据的需要,提高出口退税宏观管理水平,省局开发了电子税源档案出口退税功能模块。但从目前测试情况看,出口退税系统和税收综合征管软件V2.0一定程度上存在操作不规范、数据不准确的问题,如特准退税业务未纳入出口退税系统管理、出口退(免)税不及时进行签批审批、收入退还书合并开具等(具体情况见附件1)。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数据质量,规范出口退税操作,满足电子税源档案出口退税查询功能需要,省局从出口退(免)税的整体性要求、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特准退税业务、特殊业务、税收综合征管软件V2.0数据操作等方面对规范数据操作、提高数据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见附件2)。各市要根据省局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操作,提高数据质量,为各级宏观管理、分析、评估提供必要条件。

省局将不定期对数据质量情况进行通报,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出口退税数据测试中发现的问题

一、特准退税业务(采购国产设备等)、特殊业务(退运补税、补缴出口退税款等)和部分正常退(免)税未全部纳入出口退税系统管理。

二、未经出口退税系统审核、审批,根据生产企业申报数或预测数办理预调库。

三、出口退税系统中未正确设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方法,造成系统审批结果错误,免抵税与退税相混淆。

四、实际办理退库、调库存在金额与审批结果不一致,和企业名称调库时张冠李戴的问题。

五、同一企业不同月份(或批次)的退税(或调库)合并(或分解)办理退(调)库手续。

六、特准退税业务、特殊业务和正常的退(免)税业务合并办理退(调)库手续。

七、出口退税系统中未及时进行签批、审批、退(调)库(同步模拟)操作,出现了办理退(调)库时间早于退(免)税审批时间的逻辑性错误。

八、出口报关单003数据未及时读入出口退税系统或未认定企业数据未读入系统。

九、外贸企业还存在已撤消并退回重报的接单登记数据未及时进行删除;同一月份不同批次的退税一次性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接单登记未进行确认;“申报批次”为空;做“申报数据交接”时,“申报年月”和“批次”为空,未录入实际数据等问题。

十、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部分免抵调库数据长期未做销号处理或作废处理。出口退税退库和调库数据的所属期与审批情况不符。

规范数据操作的具体要求

为规范数据操作,省局对出口退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V2.0中涉及出口退税的数据提出以下操作要求:

一、出口退税系统数据操作规范

(一)整体性要求

所有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业务必须纳入出口退税系统管理。严禁不经过审核、审批程序,根据生产企业申报数或预测数办理免抵税额调库。

1、各市应按照申报、审核、签批、审批、退(调)库的先后顺序办理出口退税,不得先办理退(调)库后在审核系统中签批、审批(含特准退税业务、特殊业务)。

2、出口退税系统中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额应与税务机关审核、签批和审批的退(免)税额保持一致,不允许出现任何差额。

3、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申报、签批、审批、退(调)库手续做到一事一手续、金额相等,即不可合并(或分解)开票(或录入)。

4、市局每年初要通过“系统维护”—“单证代码”修改“退税退还书”、“特种退税”的“起始编号”。2006年度为2006000001(系统会自动比较“起始编号”和历史库中已有数据最大编号的大小,取其中较大值加1作为下一条记录的编号),以后年度类推。

5、在进行三大系统二期整合之前,各县(区)局政策法规科要按照《河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五条要求,及时在审核系统中进行“生成退补税单(单条生成)、税收退还书打印、发送退库、免抵调库确认、发送调库标志、设置退(调)库标志”等同步模拟操作,以便于省、市两级退税部门及时了解退(调)库进度。

2006年4月27日以后办理的退(调)库,应在出口退税系统中逐条处理,日期应准确到年月日。

6、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认定时,“企业类型”原则上在“外商投资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外贸(工贸)业”中进行选择,原则上不再选取“其他企业”。

7、读取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001、002、003)时要选择“导入所有数据”,从MQ服务器以外接收的信息读入审核系统前要注意删除外地市的数据。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数据要求

1、外贸企业接单登记

对于已申报的外贸企业数据,如果需要退回企业重新申报,必须通过“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数据录入”—“退税出口申报明细删改”将原申报明细数据删除,同时通过“退税申报接单登记”—“退税申报接单登记录入”将原《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进行删除。不允许在原申报明细数据、汇总申报表不删除的情况下,重新采用新的申报批次、申报月份进行再次申报。原则上谁退单,谁删除。

对明细数据审核确认进历史库后,要通过“退税申报接单登记”—“退税申报接单登记录入”对相应的汇总申报表进行“确认”操作。如要“撤消”已确认数据,可以通过“退税申报接单登记查询”进行操作。

2、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申报批次”必须为01、02、03、…等,不允许为空。

做“申报数据交接”时,“申报年月”和“批次”不得为空,必须录入实际数据。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数据要求

1、对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而言,以所属期200602为例。审核系统在“签批”后会生成两条记录,分别为所属期200512、年度2005和所属期200602、年度2006,与汇总表附表的两列数据(上年、当年)对应,各市分别进行审批、退(调)库操作(同步模拟)即可。

各市在通过计统部门办理生产企业退(调)库手续时,仍以汇总表为准,一事一手续,不受审核系统上述处理办法影响。

2、市局下发《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县区局为单位下发通知单,附企业汇总表、分户清单),编号规则:4位地区代码+2位年份+3位序号,如410806001、410806002等。

(四)特准退税

1、各市局通过“系统维护”—“标准代码维护”—“退补原因码”增加以下代码:

330—对外承包工程

340—对外修理修配

350—中标机电产品

“退补原因码”300—350(300—水电气、310—国产设备、320—列名生产企业消费税)用于特准退税的处理,其中的“录入项目选择”全部为“33333339”,“标志”全部修改为“1.审核结果”。原省局要求增加的191、192代码不再保留,从系统中删除。

2、就出口退税系统V6.0而言,原则上特准退税业务的明细数据不通过出口退税系统进行审核,如个别市通过出口退税系统进行模拟审核(比照外贸企业),不得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后应将明细数据和接单登记删除,同时要保证企业类型正确。

3、市局必须将特准退税业务有关情况(申报年月、所属年度、退补原因、退税额等)逐户通过“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退税管理” —“特准退税管理”→“退税审批”—“领导审批”→“退还”或“免抵调库”等流程进行申报、审核、审批、办理操作。特准退税业务不再使用“退税审批”—“退税审批预处理”—“退税审批特殊录入”功能模块。

“申报年月”、“所属年度”的规则比照生产企业办理。

此条规定自2006年01月01日(办理时间)起执行,2006年01月01日前办理的特准退税不再补录。

4、各地在录入特准退税数据时,出口销售USD和出口销售RMB不得为空,没有出口额的,可以用计税金额进行折算。

5、特准退税业务应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户、分次进行申报、审核、审批、退(调)库操作,不得和正常业务合在一起。特准退税业务的申报表右上角空白处应加注“出口退税类型”:采购国产设备、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其他特准退税(指中标机电产品、对外承包工程等特准退税业务)。

(五)特殊业务

特殊业务指除了正常审核退(免)税、特准业务以外的业务,如补退、补调;退运补税、退税款追回、调库调减等情况。

上述业务必须通过审核系统“退税审批特殊录入”录入审核系统,然后办理审批等手续。要单独在V2.0中开具收入退还书(出口退税用)(或录入《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办理退(调)库,不得与正常审核的退(免)税合并办理,以免两个系统无法衔接数据。

补退、补调的“退补原因代码”用“130”,“备注”中应注明具体原因。

退运补税的“退补原因代码”用“210”,税额用负数。

退税款追回、调库冲减的“退补原因代码”用“280”,税额用负数,“备注”中应注明具体原因。

本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办理时间)起执行。

(六)出口退税系统数据库管理员(sa)密码发生调整时,应及时电话报告省局信息中心数据管理组负责人。

二、综合征管软件V2.0数据操作规范

(一)计统部门(或征收部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出口退税用)》和录入《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时,应按照市局核准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开具(或录入),不允许合并、分解开具(或录入)。

(二)计统部门(或征收部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退库(或调库)数据时,“所属时期”应与退税申报表上的有关内容相一致(外贸企业指“申报年月”,生产企业指“所属期”),不得直接采用系统默认的“所属时期”。

(三)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出口退税用)》的“退税类型”(不同于“提退税款查询”中的“提退类型”)应根据退税申报表右上角空白处加注的“出口退税类型”填写。加注“其他特准退税”的选择“其他退税”,未标注“出口退税类型”的视同“一般出口退税”。

(四)《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单证编号”录入规则为:市局《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编号+2位项号。如博爱县国税局本月接到市局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编号为“410806015”,共涉及5户出口企业,则录入的“单证编号”为:41080601501—对应第一户企业,41080601502—对应第二户企业,依次类推。

(五)国库已退(调)库完毕的出口退税,计统部门应及时办理销号手续(包括免抵税额为0的记录),原则上不准跨月销号,禁止跨年度销号。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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