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6〕327号
日期:2006-10-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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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本法规自2010年12月3日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和后续退(免)税工作,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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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本法规自2010年12月3日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和后续退(免)税工作,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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