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1〕33号
日期:2011-05-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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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至2015年,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等)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转储备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免税进口粮油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豆类和食用油等产品,其税则号列见附件。根据履行政府承诺需要、粮油储备变化以及进出口税则调整情况,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视情适时调整免税进口粮油的税目范围。

二、在免税政策执行期内,中储粮总公司于每年6月底前向财政部书面提出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该计划应明确具体进口公司名称、进口品种和数量、计划报关日期和报关口岸等相关事项,并附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进口轮换计划文件。对为转储备或者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中储粮总公司应参照以上程序和内容,于进口前书面提出免税进口计划。中储粮总公司应将上述免税进口计划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财政部在收到免税进口计划文件之后两个月内,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粮油免税进口公司名称、免税进口税目、有关免税进口额度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并通知有关主管海关及中储粮总公司执行免税政策。

四、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凭上述免税进口额度通知,在有效期内,到有关海关办理免税审核手续和进口手续。在有关免税进口额度通知下发前,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若需先行报关进口,可向有关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有关有效免税进口额度外进口的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用于中央储备粮油轮换或转储备的免税进口粮油,除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及有关规定储存、轮换、动用和销售外、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

六、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及有关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应加强对免税进口粮油保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从2012年起,中储粮总公司应在有关免税进口额度通知执行结束之后1个月内,及时汇总上报实际免税进口金额和数量,并列表详细说明各品种粮油免税进口数量和金额、进口报关日期和报关口岸、储存库点、依据的免税通知文件文号等。

如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进口和保管使用免税进口储备粮油中发生违规情形,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在核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额度时扣减违规行为涉及的数量,同时追缴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税款。

特此通知。

附件:免税进口粮油税目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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