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8〕712号
日期:2008-08-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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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利用海关完税凭证偷骗增值税的案件时有发生,个别地区尤为严重,国务院领导指示:“加大打击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骗税犯罪活动的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此类犯罪活动”。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严厉打击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对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此次清查工作的范围为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金税工程稽核异常(包括缺联、不符和重号)的海关完税凭证。

二、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各地对已完成核查的异常海关完税凭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完成核查的2008年稽核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已申报扣税的一律自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各地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统一的模版统计上报当前审核检查的完成情况。

(二)税务总局将各地重新采集的第一联数据与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相符数据以及第四联、第五联数据进行重新稽核比对,将缺联和不符凭证下发入库地税务机关核查入库情况;将重号凭证下发申报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三)入库地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与国库部门、海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核查缺联、不符凭证的完税情况,将协查结果按时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清分后反馈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清查结果逐级统计、上报税务总局。

(六)清查工作总结。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做好总结工作,按时上报税务总局。为做好清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清查工作方案》,请各地自行下载,地址:ftp://130.9.1.1/centre/流转税司/税控稽核处/海关完税凭证清查。

三、职责分工

清查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工作,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工作,负责协查函回复的部门由各省级国税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2008年以来,全国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相符率已达96%以上,对稽核异常的少量海关完税凭证必须逐票核查,凡涉嫌偷骗税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流转税、信息中心、计统、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监控工作进展情况,督导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全部清查工作要在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各地要严格按照《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清查工作方案》规定的每个工作环节时限进行。

(三)此次清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各地要在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主动积极地做好地区间信息、资料交换等方面协调配合工作。

(四)各地要积极主动取得海关、国库或者商业银行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及时、准确地核实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的完税情况。在核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清查工作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间、步骤要求及口径,建立清查工作制度,做到每户企业和每份海关完税凭证有专人负责,坚持谁清查谁负责的原则,逐户逐票查明原因,保质保量地做好以下各环节工作:

1、认真做好各项数据采集上报工作,数据采集录入确保与票面保持完全一致。

2、税务总局对各地上报数据重新进行稽核比对,将稽核比对异常海关完税凭证信息清分至入库地协查。各地协查回复信息要做到准确、及时。

3、各地对不需协查或协查结果已回复的信息,要逐票查明原因并予处理。

4、各地在异常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中,对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六)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清查的异常海关完税凭证,各地要逐票说明原因,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七)清查数据下发、上报地址:ftp://130.9.1.1/centre/流转税司/税控稽核处/海关完税凭证清查/分省目录。税务总局将定期对各地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数据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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