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08〕15号
日期:2008-04-1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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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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