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远洋渔业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03〕135号
日期:2003-05-08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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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7号)已下发执行,现将2003年免征或减征的船舶关键设备和部件清单(见附件1、附件2)转发你关,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可按该项政策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的船舶数量为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38艘、冷海水金枪鱼钓船43艘、大型专业鱿鱼钓船18艘。

二、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办理手续问题。进口企业(指在国内订造远洋渔船的远洋渔业企业,下同)凭农业部渔业局和北京海关在数量额度内出具的《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格式见附件3)、《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格式见附件4)以及其他所需单证到进口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及减免税于续。附件1、2中设备及部件税则税目如遇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则税目为准。附件2中所列商品关税率仍按1%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三、上述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征免性质为: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代码420。监管手续费照章征收。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03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远洋渔船配套设备清单(略)

2.2003年减征进口关税的远洋渔船配套设备清单(略)

3.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略)

4.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转发《农业部渔业局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政策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捕水产品运回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回有关问题的批复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石家庄反映自捕水产品原产地认定问题的函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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