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220号
日期:2001-12-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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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每年用于拍摄科教影片和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具有政治教育意义的"主旋律"影片所需进口的宽度小于、等于35mm未曝光的彩色拷贝正片胶片的进口关税税率按5%征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每年享受上述进口胶片的进口数量由我部和广电总局确认后通知你署。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特定用途彩色拷贝正片胶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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