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2000〕512号
日期:2000-09-0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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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2号,本文自2004年9月2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来函称:根据美国协调税制,美国关税区的法律定义包括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中美1979年《贸易关系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美属波多黎各。

据此,请各海关自发文之日起,对于从美属波多黎各进口的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200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总署已对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进行了调整,请各关及时按以下数据接收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特此通知。

相关法规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 关于简化已联网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办法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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