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文号: 署办税〔1999〕334号
日期:1999-11-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公告,本文自2004年3月11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规定,每年年初,由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对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利率进行调整。据此,确定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为:月息0.825‰,年息0.99%。

此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

相关法规
  • 关于加工贸易内销计征缓税利息和违反海关规定加征滞纳金有关问题
  •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
  •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
  •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
  •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