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文号: 署办税〔1999〕334号
日期:1999-11-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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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公告,本文自2004年3月11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规定,每年年初,由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对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利率进行调整。据此,确定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为:月息0.825‰,年息0.99%。
此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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