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重新修订下发适用优惠税率国家名单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6〕244号
日期:1996-03-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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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本文自2004年8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外经贸部有关部门重新审定,现将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适用优惠税率国家名单(见附件)下发各关,请遵照执行。本次审定的名单删除了阿富汗、塞内加尔、冈比亚、中非、尼日尔、布基纳法索6个国家,增加了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巴林、纳米比亚、厄立特里亚、阿尔及利亚、马其顿、拉脱维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玻利维亚10个国家。另外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特别批准,对原产于阿联酋和科威特的进口货物,在1996年内按优惠税率征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原产于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进口货物,也按优惠税率征税。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征税款不予调整。

附件:适用优惠税率国家名单(截止1996年3月1日)(略)

相关法规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 关于简化已联网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办法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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