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理停业的通知
文号: 署监〔1994〕442号
日期:1994-07-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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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7号)通知精神,现将对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理、停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除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在国家指定的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满洲里、深圳(皇岗)口岸的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外,其他口岸一律不得设立进口汽车专营码头或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对6个口岸以外的汽车保税仓库,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批准进口保税汽车。

二、对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1994年7月4日前批准进口的保税汽车,在9月30日前可以根据署税[1994]405号文件的规定,开展出售免税进口汽车,但不得迟于9月30日。小轿车、越野车、九座以下面包车的优惠政策已在今年3月31日结束,不在此列。

三、要督促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尽快处理库存汽车。1994年9月30日以后库存的进口汽车(包括在1994年7月4日前已经海关批准而在1994年9月30日以后进库的汽车),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可允许其转口出境或凭有效进口许可证照章征税后销往境内。

四、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库存汽车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汽车保税业务或汽车保税仓库的注销手续,对各地汽车保税仓库的注销工作,原则上要在1995年3月底以前完成。

五、各关收到此文10日内将本关区保税仓库现存进口汽车报总署监管司。对进口汽车保税仓库要抓紧进行停业清理,并于1994年10月底前将汽车销售、库存、转口等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总署监管司。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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