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1994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4〕149号
日期:1994-03-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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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本文自2004年8月25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税则委员会[1993]3号文件中实施暂定税率商品的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税率予以明确(见附表),并说明如下:

1、附表中暂定税率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到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文到之前,凡未按附表规定税率及商品范围征税的货物,其所征税款应予调整。

2、各关收到本通知后,应按附表内容及时修改H883暂定税率商品数据库。

3、总署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税号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一九九四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税号清表(略)

相关法规
  • 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暂定税率的公告
  •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 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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