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4〕179号
日期:1994-03-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1994〕03号文通知,从1994年3月20日到1994年3月20日到1994年12月31日止,对空调冷凝器用的内螺纹铜管、空调压缩机、复印机用的零、复印机用零、部件共四个税号实行暂定税率。附表中所列货品名称还必须属于其相应税号所包括的商品范围,方可按此办理。其中特区进口市场物资和边境易货进口附表中所列商品,按规定以法定税率减半后,税率低于暂定税率的,可按原规定执行;高于暂定税率,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特此通知。

附表: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略)

相关法规
  • 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暂定税率的公告
  •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 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