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号
日期:2008-12-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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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联合发布2013年第1号令。】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和2006年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平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法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联合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
  • 关于《中西部外资目录(2013年修订)》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 关于执行《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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