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已联网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1号
日期:2015-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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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简化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进口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31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相关证明文件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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