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75号
日期:2015-11-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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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支树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2015年11月2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现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相关法规
  • 关于对M2和M3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 《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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