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
日期:2015-12-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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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上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2012年版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办法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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