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
日期:2015-12-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

《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8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简化已联网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 关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相关证明文件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