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摩罗联盟等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4号
日期:2015-12-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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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9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5号附件6。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即特惠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3”,并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0号)的相关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厄立特里亚 柬埔寨王国适用97%税目产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的公告
  • 关于调整适用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科摩罗联盟等8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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