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
日期:2015-11-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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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行。

三、请商务、海关等部门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严禁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开展相关业务。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10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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