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04〕441号
日期:2004-12-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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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4号令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外资目录》,详见附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转发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05年1月1日以后核准(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一律按照《外资目录》执行。对属于《外资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和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按照《通知》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外资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h”,例如,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H0101);第三类第(一)条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H030101)。《减免税管理系统》参数库调整的问题将另行通知。四、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及《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法规
  • 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有关事宜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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