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13〕99号
日期:2013-03-1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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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已以2012年第83号公告(以下简称83号公告),联合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83号公告规定,此前公布实施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相关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指标与《2012年目录》不一致的,以《2012年目录》所列技术规格指标为准,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并调整。

(一)为保持相关政策的衔接,对于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项目和企业(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其进口设备需对照《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审核确定征免税的,对2013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设备按照《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2012年目录》所列相关商品的技术规格指标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l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相关商品的技术规格指标执行。

自2013年7月1日起,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设备需对照《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审核确定征免税的,《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与《2012年目录》中相关商品的技术规格指标不一致的,一律以《2012年目录》所列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二)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上述项目和企业已征税进口的有关设备,可根据以上规定对所缴纳的有关税款予以退还。

二、83号公告所附《2012年目录》有部分印刷错误,现将更正后的《2012年目录》重新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39号公告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压力机技术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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