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号: 发改高技〔2013〕1544号
日期:2013-08-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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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经研究,现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单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件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 27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对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凡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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