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日合作项目日方无偿赠送物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函〔2008〕105号
日期:2008-03-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直属海关:
近接国家发展改革委来函,商请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分别代表中日政府签署的浙江中日合作并网光伏微电系统实证研究项目合作协议项下进口的日方无偿赠送物资享受现行免税政策,同时说明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是日本经济产业省所属的特殊法人机构,代表日本政府负责日本新能源、节能、环境保护及新型产业技术的研发资金,并负责开展相关的国际合作。
鉴于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所具有的日本政府官方机构的地位,同意该机构代表日本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合作项目协议(包括中日合作并网光伏微电系统实证研究项目及其他合作项目协议)项下进口日方无偿赠送物资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5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分别代表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中日合作项目项下进口的日方无偿赠送物资,各直属海关可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及所附的物资清单,按规定办理有关日方无偿赠送物资的进口免税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