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变更民航总局负责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主管部门的通知
文号: 税管函〔2007〕236号
日期:2007-02-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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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关:
近接民航总局《关于为履行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豁免外国指定空运企业关税事的函》 (民航函[2007] 968号),称该局为履行与外国政府签署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7号),需为经营至我国定期国际航班的外国指定空运企业开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以便符合条件的外国指定空运企业享受豁免关税的待遇。根据民航总局内设机构的职能划分,该局负责此项事务的部门调整为国际合作司。特向我署函送相关印章印模及样本备案。
考虑到来函所述的民航总局内设机构职能划分的原因,同意将《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发送部分部委印章印模样本的通知》(署办税[1999] 299号)附件一第23项列名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划科技和体改司”变更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合作司”(印章印模见附件1)。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民航总局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的物资,各海关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合作司出具的加盖有该司印章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式样见附件2)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合作司印章印模(略)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加盖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合作司印章的式样)(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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