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7〕544号
日期:1997-07-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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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7]2号)文,我署已以第61号署长对外公布,现将有关实施办法下达你关,并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各关应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附件所列残疾人专用品清单,是在征求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清理予以汇总的,各关执行应严格按此清单所列范围审批验放,不得擅自随意扩大解释范围,要严格掌握残疾人专用器材、设备和正常人使用的普通器材、设备的区别,凡界限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应一律报总署商有关部门予以审批。

二、《办法》下发后,原(85)署税字第46号文即予废止。1997年4月10日前依据(85)署税字和46号文开具出《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并于1997年7月底前到货的,仍可按原规定办理,8月1日后到货一律按此办法规定办理。

三、为全面掌握年度进口及免税情况,进口地海关每年于12月底前填写有关单位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统计表(表的格式见附件四)报送总署关税司。

《实施办法》请于7月21日对外公布。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的通知
  • 民政部 海关总署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审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财政部关于对《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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