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审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文号: 署税〔2004〕355号
日期:2004-10-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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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国家对残疾人专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经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附件第五条规定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的“进口单位”,由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进行管理。

(一)民政部门核准的有:

1、直接从事残疾人康复治疗工作的机构;

2、专门制作残疾人用品的生产企业;

3、专门经营和销售残疾人用品的贸易公司。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有:

1、各级残联;

2、各级残联所属的单位;

二、上述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清单》所列商品,海关凭民政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三、进口单位可以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或者自营进口。自营进口的应在向商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按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的通知
  • 民政部 海关总署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财政部关于对《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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