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8〕443号
日期:1998-08-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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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由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拟定的《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接此通知之日对外公布(公告稿附后)。现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灾捐赠物资统一由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分别负责接受,并向总署提出免税申请,总署依据《暂行办法》对符合免税范围的救灾物资,通知有关直属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各地海关不得接受申请。

二、捐赠救灾的免税物资应严格按免税物品范围验放,如与申报物品不相符或超出免税物品范围的,一律不予放行。对捐赠的旧衣服、被褥、鞋帽等物品不准入境。

三、对捐赠的救灾物资准予免税进口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灾区人民生活的关怀。对符合上述免税规定捐赠进口的救灾物资,各关一定要简化手续、加速验放,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灾区。

四、免税进口的捐赠救灾物资,由接收部门负责管理并运往灾区救灾。总署将救灾物资分发情况通知所在地海关以便后续核查。对假借捐赠救灾名义进口货物或擅自将捐赠救灾进口物资在国内销售牟利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2.公告稿(略)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下放救灾捐赠物资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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