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机器设备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加发〔2009〕267号
日期:2009-06-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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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全国出口加工区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出口加工区存在的机器设备难以出区处理问题,经商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现就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以下简称389号令)规定予以免税的机器设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规定,在监管年限内实施监管,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境放行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上述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海关仍按照现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二、上述机器设备使用完毕,原则应退运出境。需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出区内销的,海关按照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收税款。上述机器设备的监管年限届满的,出区时不再征收税款。

三、上述机器设备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时,如属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二〇〇八年第5号令和第7号令的相关规定,免于提交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在其出区时,海关凭与其入境状态一致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验放。

四、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上述机器设备转让给区外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的,由区外企业按照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监管年限连续计算;如出区转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由区外企业按照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五、上述机器设备属旧机电产品的,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二〇〇八年第5号令和第7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入区按照389号令予以退税的机器设备,由区外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该机器设备如需内销出区的,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按报验状态征税,免于提交相应进口许可证件。其中,从境内区外采购入区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年限连续计算,监管年限届满的,出区时不再征收税款;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出区时海关按照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收税款。

七、上述机器设备如转往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继续使用的,按389号令关于出口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规定和各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自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机器设备如需出区的,按以上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入境时已提交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的,海关凭入境时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或进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凭证办理出区手续。

九、对于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除38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免税或保税的以外,其他货物,包括国务院规定一律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具体商品范围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进口时一律照章征税。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有关事项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 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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