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照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20号
日期:2007-07-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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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税。

二、《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1982]署税字第192号)中第二条“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的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2007年8月1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返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出口原油税收问题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所得原油出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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