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海关:
《呼和浩特海关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进口减免税设备税收问题的请示》(呼关税[2009] 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未限定进口单位的对外付款方式,而且从你关来文所反映的情况,有关进口单位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货款属于其在投资总额内的支出,进口设备也用于其投资项目,因此,有关进口设备符合《通知》规定的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范畴,进口单位分期付款不影响其享受政策的资格。
二、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造成进口设备在一定时期所有权归境外卖方所有的问题,类似于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境外融资租赁企业进口设备遇到的问题。进口单位作为海关管理的相对人,虽然其在全部支付货款前不拥有进口设备的所有权,但仍须承担减免税进口设备的所有法律责任,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出租、转让、移作他用以及其他处置。另外,虽然境外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在进口单位无力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处置进口设备,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境外卖方要求将设备退运出境,原进口单位按规定办理退运手续,无需补缴税款;如果境外卖方将设备转让给境内其他单位,则在原进口单位办理货物形式出口手续后,再由设备接收单位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按照规定需要征税的设备,接收单位须向海关缴纳税款。因此,海关不会因进口设备所有权暂时归境外卖方所有而产生不可控制的税收风险。
鉴于上述情况,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口设备的单位仍可以按照《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